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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四)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四)

22、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周某与邹某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该案经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遭到侵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由被告邹某某赔偿原告周某同等级别的游戏账号。二是若被告邹某某未赔偿同等级别游戏账号,则赔偿原告周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解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民法典中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为今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

【延伸阅读】:

1)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

①虚拟物类。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②虚拟货币类。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

③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QQ、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

④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

2)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吗?

可以被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以被继承。但应当注意,适用继承规则要区分网络数字财产和网络服务。一是只有与数据平台明确可分、有自己独立的使用价值且可以导出或者转换的,如电子邮件数据、网络账户个人发帖、游戏角色装备、虚拟货币等属于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二是基于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无法继承。

3)能否将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②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且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虚拟财产利益产生损失时网络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①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③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以上情况系游戏用户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网络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3、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某与潘某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本案中共饮者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制及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二是死者姚某某饮酒后离席7、8分钟接听电话,各被告难以通过持续观察做出死者姚某某存在突发疾病抑或因醉酒身体不适需要立即寻求专业医疗急救的判断。三是当观察到死者姚某某情况与普通醉酒有异常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为死者姚某某寻求急救。综上,各被告从死者姚某某不适到观察出死者姚某某病情从而紧急就医的40分钟内,已基于当时客观情况、主观认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姚某某系过量饮酒致死,其不幸死亡属突发疾病导致,各被告不存在过错,对死者姚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各被告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解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法官也特别提示!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群众应秉承文明之风,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共同欢度安乐祥和的春节。

【延伸阅读】:

1)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情谊行为则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盛情款待、好意搭乘、友情照料等均属于情谊行为,引起的社会关系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2)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3)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

①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②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③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4)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1179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4、超市收银“四舍五入”不可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应返还——杨某某诉某某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基本权利,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并不必然构成价格欺诈,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核心是其是否利用了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消费者完成交易。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生鲜超市采取“四舍五入”方法收取价款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是“四舍五入”系处分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以交易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本案中,某某生鲜超市未事先告知并征得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收价款,侵害了杨某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损害了杨某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某某生鲜超市采取“四舍五入”方法收款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主观上超市采用“四舍五入”计收价款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采取双方让利策略以期提高结算、兑换效率,不具有故意欺诈消费者以实现单方牟利的故意。客观上某某生鲜超市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对名称、单价、重量、数量等重要商品信息予以明示,不存在“虚标高价”“虚假折价”等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诱骗杨某某与之交易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遂法院判决某某生鲜超市向杨某某退还多收取的价款并对杨某某的合理损失予以酌情赔偿。因超市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故不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进行结算不乏其例,但经营者在采取“五入”方式进行结算时往往会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损害其财产权益,虽然涉案金额小,但角币、分币背后体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本案准确分析了“四舍五入”的性质系处分财产的行为并对此类结算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肯定和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又从经营者是否具有价格欺诈、牟利恶意、主观目的等维度客观分析“四舍五入”不属于价格欺诈,避免矫枉过正,对购物中常出现的“糖果”替代角币找零、电子货币“四舍五入”等忽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较好警示意义。

【延伸阅读】:

1)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多部法律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另行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中均有规定。总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民法典》第1207条是一般法。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按其规定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当不符合特别法时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由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予以自由裁量。

2)“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有什么区别?

“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时,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

“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退一赔三着重于看有无欺诈,退一赔十则不考虑有无欺诈,只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是否受到损害这个客观结果。如果卖家主动承诺退一赔十,则不论是否食品,均应当按承诺退一赔十。

25、养恩在,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详、赵某赡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从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为前提,抚养教育应为是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具有长期性的客观事实。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责任的承担需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为前提,且子女受抚养教育应为客观事实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但本案中,虽二被告生父在世期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原告王某某对于二被告扶养教育期间过短,且分开生活时二被告仅9岁及6岁均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后续原告王某某也未再尽任何抚育责任,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认定原告对二被告施以抚育的事实,因此原告王某某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是党和国家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剧,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处理难度持续加大。本期案例属于典型的涉老年人赡养纠纷,一方面判决中以解决矛盾为出发点,充分理解适用民法典相关法条,正确认定“扶养教育”,并基于老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认真做好举证、质证、适用法律法规等释明工作,增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走访居委会、邻居、亲属等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做到判决有温度也有力度。另一方面,基于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官努力在案件中帮助化解家庭成员的对立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并在案后回访、释案普法,动态掌握老年人案后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帮助老年人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较好处理复杂的亲情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平衡,通过小案件彰显了司法的大担当。

【延伸阅读】:

1)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如何区分?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姻亲关系。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仅为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拟制血亲。指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亲子关系,该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

三是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此时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2)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其抚养教育

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二是判断扶养教育时应当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持续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程度、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来往紧密度等因素。

三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3)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一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婚姻关系终止时则姻亲关系解除。

二是拟制血亲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因为该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此时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4)赡养费的范围和数额是多少?

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多个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26、“双减政策"下,已交的培训费可以退还吗?——李某某与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双减”政策导致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之间不能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培训活动,继续履行原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支付课时费,现被告因“双减”政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将未完成授课的课时费用退还原告李某某。

【案例解读】:

随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落地实施,“双减”政策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举措,具有严肃法律效力和深远的社会效果,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双减”是指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其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当前“双减”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之而来的培训机构“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亟待解决,涉校外培训矛盾纠纷日渐增多。因此要密切跟踪涉校外培训机构纠纷案件,提炼总结审判经验,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延伸阅读】:

1)什么是法定解除,什么条件下可以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解除的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即可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指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满足条件时允许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单方解除合同。

2)培训机构可以因双减政策而要求退租场所吗?

对于众多培训机构紧急退租但无法全额退还租金、押金的问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了《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明确“双减”政策施行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请求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的租金、期限等内容或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此时需注意,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结合租赁合同是否将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等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将房屋的实际用途明确约定为经营校外培训业务,并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那么“双减”政策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否则“双减”政策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3)家长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课程一经开始概不退款等条款,还能要求退费吗?

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的多数都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类似“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等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家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4)家长还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①应当及时主动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③可以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对于培训机构退费难以及培训机构“跑路”问题,教育部实行挂牌督办,在“微言教育”“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对学生作业负担重、学校未依规开展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退费难等问题的实名举报;

④起诉或者与培训机构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关门或者倒闭,家长可以起诉到法院,以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如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⑤裁判文书生效后,如培训机构仍不履行退还义务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三)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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